植艳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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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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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植艳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植艳君律师接受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范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5日,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63万元。合同签署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随后两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截止2016年8月9日,共支付414 000元。合同签订时,被告已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双方约定的过户递件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及中介方多次联系,被告二人均不知下落,由此使被告久久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为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遂委托植艳君律师为代理人,代为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植艳君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众多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存在违约的可能,因此,也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可能面临违约风险。本案中,因原告(买方)及法院自始至终都联系不到被告(卖方),因此,我们无法得知被告违约的具体原因。原告充分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主要是房款的给付义务(包括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而被告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等。因此,在原告举出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及诉求时,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证据并最终判决被告败诉,进而判令被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本案尚处在审理阶段,但律师已经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因此被告无法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现被告未领取法院传票,法院已经公告送达,被告如果不参加审理,法院将会缺席判决,在原告的请求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律师提请读者注意,我国司法现状是诉讼易,执行难,败诉方往往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因此需要通过诉前保全等方式冻结被告部分财产以便后续执行。本案中,进行财产保全本是必要的,现实中被告知道自己没有抗辩理由或者抗辩理由不充分,在当事人依据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之前,常常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责任,而从法院通知被告领取传票到执行中间有很长的空档,无疑为被告转移财产提供便利,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律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就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的房屋,为胜诉后,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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