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必旺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06900621
咨询时间:07:30-23:59 服务地区

陈XX与福建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必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诉被告福建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宣判之前,原告陈XX以本案证据不足,原告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陈必旺律师 已认证
  • 13806900621
  • 福建法讯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0.3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51分 (优于71.0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6.25%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必旺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8545 昨日访问量:1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