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案例】2015年4月8日,原告十堰A公司(出卖人)和被告刘某(买受人)签订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有,“被告刘某向原告A公司购买一台施工电梯(普通),包括标准节、附墙、电缆线等,合计294800元,款到发货,首付为2000元定金,余款292800元到甲方指定账户后方可发货,合同签订后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被告刘某随即向原告A公司支付了2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发现其B公司对同等设备的报价低于A公司合同报价,便另行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实际购买使用。2015年6月11日,原告A公司组装生产好设备后通知被告刘某提货,被告刘某收到提货通知后一直未予提货,故成此诉,A公司要求刘某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8960(294800*20%)元。
庭审中,刘某答辩称已支付2000元定金,有权利选择违约,按照定金罚则,支付定金方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故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作为担保。如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即为"定金罚则"。
可见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单方解约的权利,即“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该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机会。
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真的能够随意通过抛弃定金而解除合同,不在承担责任了吗?
本案中,A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即约定了定金同时也约定了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定金与违金不得同时适用,二者只能择一行使。那么A公司有权选择能够更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从而确定到底是适用定金罚则制度还是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所以A公司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刘某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金责任。从另一个方面讲,刘某以放弃仅支付的2000元定金选择单方面违约,另行购买设备,而未及时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导致A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损失,在刘某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无望的情况下,要求刘某承担合同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金责任也是恰当的。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6960元(扣减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
可见通常在大额标的交易过程中,在支付较少数额定金的情况下,也不可任性,随意通过放弃定金而单方解除合同,即使想单方解除合同也要及时通知到交易对方,不可大意,以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