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诈骗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盗窃数额标准,在具体的诈骗数额标准则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具体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的规定,如果有下列行为在湖北省内3000元即构成诈骗罪:(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没有上述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才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现行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鄂高法发〔2012〕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综上可见,在湖北省如果有最高法和最高检规定特殊情行,诈骗3000元即构成本罪,如无特殊情形,诈骗5000元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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