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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作者:周豪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9次举报

  申请人:王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十堰市郧阳区xxxxxc,身份证号420xxxxccccxxxxxc,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事发当天驾驶鄂CLXX号轿车。

  被申请人:周XX,男,1965年4月16日生,住十堰市郧阳区xxxxxxx,身份证号xcxxxxxxxxxxxxxxx,准驾车型“C1E”类机动车,事发当天驾驶鄂CLXXX号轿车。

  申请人不服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周XX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王xx对此次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周XX驾驶鄂CLXXX号轿车逆向在快车道上行驶,故而造成此次事故)。

  实事与理由: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2106年9月16日14时40分许,被申请人周XX驾驶鄂CLXXX号轿车从十堰往郧阳区方向,贸然在事发道路上(郧阳区长岭汉江画苑路段)逆向在快车道行驶,与申请人从郧阳区往十堰方向正常行驶鄂CLXXX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可见被申请人的逆向行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申请人正常驾驶机动车,并没有任何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然而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逆向驾驶违法行为并未作认定,导致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事实并不客观真实。

  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周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错误,应改为被申请人周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逆向驾驶侵占路权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道路通行法律规定,该逆向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具有绝对过错,按照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认定中,仅认定被申请人周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在申请人王XX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强行划分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明显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以及伤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在未查清被申请人违法情形及过错程度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周XX仅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十堰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郧公交认字[2016]第0912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被申请人周XX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对此次事故无过错。

  此致

  十堰市公安交警大队

  申请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五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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