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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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多少?

发布者:周豪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037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盗窃数额标准问题,在该条规定中针对盗窃数额仅笼统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而具体的盗窃数额标准则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具体经济发展水平来另行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均衡,现仅就我省(湖北省)对盗窃罪盗窃数额标准的规定作以下整理,以飨读者。

  湖北省高级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鄂高法发〔2013〕5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6日

  也就是说不考虑其他任何情节,单纯从盗窃数额上来讲在十堰除了十堰城区(张湾、茅箭)盗窃2000元,在其他县市(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盗窃1000元均已构成盗窃罪,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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