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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韦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豪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6日 1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作为担保。如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定金一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即为"定金罚则"

可见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单方解约的权利,即“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指当事人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也就是说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该定金的特点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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