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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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合法经济赔偿

发布者:李勇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2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某2014年9月入职昆明某公司职工食堂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3500元,但自入职后,昆明某公司并未与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苏某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苏某自上班后,从未休息过一天,365天每天上班,没有轮休、调休,更没有年休假,同时也从未领过任何加班工资。2016年7月1日,昆明某公司在未与苏某协商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申请人,因厂址搬迁,职工食堂于当日解散,单方面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经仲裁裁决:1、昆明某公司向苏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2、昆明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3、由昆明某公司未苏某补缴自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

仲裁裁决后,昆明某公司不服,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判决:1、昆明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2、昆明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某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8500元;

    判决后,昆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从申请仲裁到二审都由本人代理。

【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条款明确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或单位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万长志属于上诉人的职工,并且是职工食堂负责人,其本人在本案中作证与本案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况且其证人证言也不是孤证,可以和被上诉人的着工作服的照片、以及考勤表等相互应证。

    况且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我们不能要求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存留证据。更何况,上诉人为了逃避责任,在为被上诉人申请办理健康证后,将被上诉人的健康证收归公司占有。因此,通过万长志的证言可以很明显看出,被上诉人自2014年9月份进入上诉人处的职工食堂工作,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3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属于上诉人单位的员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上诉人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以及结合被上诉人的工资和工作时间情况,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  

 三、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38500元。                                                         

 自被上诉人入职上诉人处后,上诉人一直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上诉人应向申被上诉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38500元。                                  

    四、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补缴社保或以现金形式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72、73条的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上诉人并没有为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补办五险手续、补缴五险保险费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综上所述,原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所以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7)云01民终7844号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很有代表性,作为劳动者的苏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入职工作单位的时候,没有与签订合同、购买保险等意识,并且工资也是现金发放,这其实很难证明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后期通过咨询律师,首先收集了工作服,着工作服在用人单位食堂门口的照片,以及食堂管理人员的证词,综合证明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结语和建议】

其实类似本案的情况,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劳动者是弱势一方,可能有时候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不敢和用人单位提相应的基本要求,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有的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关系时,收集不到任何证据,这在维权时就非常被动。另外,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可能为了节省开支,不和员工签合同、不买保险,导致在被起诉后,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也会相应增加,所以,建议劳动者应该不断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该合法经营,提供较好的待遇、工作条件、让员工有所保障,形成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既有利于企业的不断发展,也有利于员工的发展。

 

 


李勇律师,现为云南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恪守职业道德,办理了大量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赢得了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与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