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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natural——和石原里美一起窥探现行法律背后的真相!

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私人律师 |684人看过


Unnatural——和石原里美一起窥探现行法律背后的真相

 

 

 

小编就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用两天刷完全剧。感触良多,现在偶尔会想起剧情还是会无比真实的体会到当事人的那种孤独无助。

 

 

第七集校园霸凌——失血死:“雪崩的时候,每一片雪花都有责任。”

女主是三澄美琴,是UNNATURAL研究所的当职法医。

一天当老师的弟弟叫美琴来给自己一个对法医感兴趣的学生——白井同学,解惑答疑,美琴很开心

 

但不知道为什么那个学生没来,美琴委托弟弟把自己的联系方式给那个同学。

 

没过多久,白井同学就发短信联系美琴

 

点开短信里的链接发现是一个杀人视频,视频里的苹果男点名要求美琴接受挑战——找出被杀者的死因,不然他将二度下手。美琴犹豫再三,还是接受了挑战。

 

经过苹果男的重重提示,美琴找到了被杀者的死亡的原因

 

 

是自杀。

原来苹果男(白井同学)也是受欺凌的对象,死者目睹这一切感同身受为他仗义执言。死者在自杀前一直被班上的三个同学霸凌,被他们拳打脚踢,被他们各种伤害……

可是,老师视而不见。

 

 

班上没有一个同学站出来帮助他,没有一个人。

 

 

 

只有与他为伴苹果男(白井同学),用尽全力,帮助他。原本两人只是说笑的自杀陷害计划,却不想在最终被逼入绝境的时,成为了死者孤注一掷的唯一的极端选择。

而同时这样决绝的自杀,也还是换不来正义的审判——这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名之为霸凌”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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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实则已经屡见不鲜,不仅仅是在美国这种枪支泛滥的国家,韩国这种等级阶级明显的国家,以及日本这种自由度极高的国家,兹要是有人在的地方就有霸凌的身影。

2018428日米脂县发生恶性砍人事件

 

霸凌所带来的对人的伤害和影响,会内化——受害者的自我伤害,也会外化——受害者变成施暴者,伤害也不仅仅是局限于身体上的也还包括心理上的。但在现实的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当中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执法机关主要关注物理伤害,对长期以来对受害者遭受的精神损害和校园霸凌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行为人被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理的原因之一。实际上,一些受害人可能因此害怕上学,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损,产生无助、抑郁、焦虑等心理和失眠、做恶梦等症状,导致注意力分散、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引发自杀。而持续、严重的校园霸凌属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一部分,其危害已经远远超出校园生活所能承受的程度,上升为对社会基本良俗的破坏和对主体间善良本性的践踏。正是因为损害的严重和影响的恶劣,有学者建议我国应把校园霸凌的风险定级为“中高危”。

从个人角度而言——关注,不再作为一个“不作为”的施暴者,虽然这样的话已经成为泛泛的陈词滥调,但是当周围的人一一践行时,“关注”就会显现了他自身所有真正的力量。

从国家角度出发——立法、贯彻处罚。

为什么说“霸凌”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小编在下文中从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依行为违反的法律的性质进行分析,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由校园霸凌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校园霸凌的未成年行为人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替代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如果未成年行为人有自己的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2)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前者由学校实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但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行为人只能实施记过及以下处分;后者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拘留等,但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14~l8周岁的行为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的规定,行为人不满l4周岁被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方式。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校园霸凌的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14—16周岁的行为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罪时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附加刑等。

另外,《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上述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外,其他责任都带有惩罚性。从立法规定和实施效果看,这些惩罚性责任方式存在不少缺陷。(1)收容教养、行政拘留和各种刑罚等拘禁性处遇副作用严重,甚至有“惩”无“戒”,难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只有在不得已时才考虑适用;(2)社区矫正因为配套法规、措施的落后和缺乏有效监管,实施效果难以保障;(3)工读教育等需经父母和公安机关共同申请,几无强制性,实践中面临生源不足、办学条件落后等问题,已逐渐沦为一种形式;(4)训诫、责令严加管教等缺乏实际的约束力或可操作性,难于发挥惩戒功能;(5)对于那些年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或行政处罚标准的实施校园霸凌的未成年行为人,基本上等同于放任不管。

与西方国家如美国已经形成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相比,总体而言,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很不成熟,法律责任的形式简单、种类有限,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实施效果不彰,可以说,面对实施校园霸凌行为的未成年人特别是那些符合客观归责条件但因未满法定责任年龄而阻却责任成立的行为人,我国的法律显得有些无力和无奈,导致校园霸凌的最后处理结果往往都是“赔钱了事”。

再而从法的一般原理来看,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包括5个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在校园霸凌法律责任的构成中,行为人的欺凌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问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容易判断,因此后文主要论述考察其他4个构成要素。

第一,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具备法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些能力与主体的年龄、精神状况等有着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等因素,对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存在不足,因此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免责或减轻、从轻处罚。这是对校园霸凌的未成年行为人给予宽大处理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一理由似乎值得怀疑,也引起了各界的批评(1)按照法律责任年龄的理论,未成年

行为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理性不足,但是这种立法和执法的思路已落后于现实。当今社会环境下,未成年人发育和成熟的速度比父辈快得多,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强得多。有调查显示,小学生已经能够一致地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不道德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已具备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至少应当对自己的严重过错行为负责。(2)很多未成年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和受到行政处罚,“大不了就是赔钱”,并且事前为欺凌行为做了预谋、计划和组织。因此,可以说他们的行为是在权衡利弊之后的理性行为。有研究表明,行为人在欺凌中知道如何伤害对方和选择逃跑的机会。他们对周围的物理环境和受害人的心理都有很好的认识和把握。(3)法律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但是规定未成年人不应承担责任,等于设定了一些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尊重他人权利,拥有凌驾于正义之上的特权,这破坏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动摇了正义的根基,与法治原则相悖。(4)考虑到按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英美法系国家往往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出于恶意,就可将其视为年龄达标来追究责任。因此,实践中,美国等许多国家加大了对校园霸凌的刑事惩罚力度,学校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法律手段和相关的司法程序来强制处理,各州采用刑事犯罪系统的惩罚模式。若后果严重且行为人有前科,即便未成年也可当作成人刑事案件来审理。

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我国法律有关责任年龄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校园霸凌防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责任年龄下限在世界各国中相对较高,面对近年来违法犯罪的低龄化,不少学者建议降低法律责任年龄的下限,也有人提出对未满责任年龄的行为人采取类似于“推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办法,既可追究某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又能因避免降低责任年龄可能导致的打击面过宽的问题。这些观点不无道理。

2017年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为8岁,从这次法律颁布的趋向,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指日可待。

第二,过错。过错是指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校园霸凌的认定中,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是重要的构成要素,校园霸凌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是故意的,行为人的这种心理状态都符合责任构成对主观要件的要求。

第三,违法行为。任何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都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对这些权利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校园霸凌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这些权利,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对绝对权的不可侵义务,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四,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在校园霸凌中,这种事实是指欺凌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其中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是主要的损害事实。

综上所述,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具备责任能力,而且校园霸凌通常符合法律责任产生的其他标准和条件,未成年行为人在理论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回归到剧中,小编认为关于这部剧的名称《Unnatural》并单单意指剧中的非自然死亡调查研究所,而同时暗指这个潜藏在这样平和社会表象下“非自然”的暗流——欺凌等。这些问题不应当在通过社交网络媒体暴露出来后,才去关注解决,我们所需要做到的是——防患于未然但是要贯彻落实教育,这还是一条漫长的路,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去改善现行的社会现象、法律制度。

希望霸凌能够在我们的生活中灭绝。愿每个孩子的未来能有这般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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