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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直接使用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是否有效?

发布者:吴士虎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587人看过

吴某某系浙号车辆车主,2014年8月18日17时许吴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391590元及不计免陪险,并缴纳保费8092.85元。2014年8月18日23时20分许,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某某附近地段,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驾驶车辆采取措施不当,与道路右侧的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中浙号车的车损进行赔偿。后该案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由吴某某投保,投保期限为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24时。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23时20分,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就保险期间可选择的事项向投保人吴某某作了充分说明,并对该事项与吴某某协商。保险公司直接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支付理赔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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