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雷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前买房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李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63人看过

从近年我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因房价上涨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离婚案件中因房屋增值导致双方对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主要财产就是房产部分,房屋购买时间、房屋产权登记人、购买房屋出资情况等等都是法院在判决分割房产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提出这样的问题:婚前买房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我用我最近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给大家做一分析:

周某是山东人,2003年来兰州打工,之后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工作,肯于苦干的他在几年内具有了购买房屋的能力,2006年底,周某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附近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35万,之后刘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收取房屋租金,2008年刘某认识了来北京打工的刘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个人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在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至2013年底,之后因为家庭琐事及婚外情因素,刘某提出离婚,周某表示同意,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双方协商不成,刘某认为刘某购买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50万左右,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有权分割增值部分,周某当即表示反对,陈某最终诉至法院。为此周某委托李雷律师代为参加了本次诉讼。

李雷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处进一步补充《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个人房屋租金,倾向于共同财产,出租房需要对房屋修缮管理,可认为是经营管理,举北京例子,男的依靠祖上几间房屋租金过活,不上班,女的上班,工资作为共同财产,租金不作为共同财产,显然不公平。

而本案中刘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投资行为,所以增值部分也不是投资所得收益,法院只能判决双方离婚,驳回了刘某有关房屋增值部分的请求,但婚后的房屋出租收入法院为双方进行了分割。

文章来源:互联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