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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倍赔偿购房款76万

发布者:李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4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年初,林某在新开发的楼盘相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当日就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38万购房款,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年底,但到了约定好的日期,开发商却迟迟不肯交付房屋。

律师分析:

林某委托律师,最初的目的是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楼盘的详细信息进行了调查,却意外的发现,该开发商根本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这一情况,团队律师向林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他的不同的要求,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方法。

如果林某想要房子,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出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也就是说,一旦林某在此时提起诉讼,而开发商有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那么要求对方交房的诉讼请求肯定不会被支持。也就无法得到房子。

但如果林某不想要房子,就像要赔偿,那么,此时提起诉讼,正是最佳时期。

律师在双方面的利弊,向林某解释之后,林某和家人进行了商议,最后决定放弃要房,直接要赔偿。

于是,律师起草起诉状,以欺诈为由,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过程:

一审开庭,律师提出,开发商在同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告知林某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真实情况,在林某提起本次诉讼之前,开发商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2条,第9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且是因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导致该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负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共计76万元。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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