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达州律师郑益明
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我们有幸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而今针对贵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借款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贵公司在不同的运行环节中予以参考。
第一、为了避免借款人在取得贷款之后,以自己在借款时系被迫接受其借款合同的格式条款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的风险。故贵公司在设计和使用格式合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1、在合同条款设计时,尽量平衡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对有格式条款之嫌的部分用特别字体加黑、加粗,或在该条款前加注特别提示的信息符号,以引起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人注意。
2、虽需反复使用格式条款,但最好不要在合同用纸上(如封皮、页眉等)印制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标识等,尽可能让人们相信是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拟定的合同,而并非一方拟制的格式条款合同。
3、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人注意并详细解释合同中关于免除或限制其权利的条款,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留存视听资料。
第二、贵公司在贷前调查阶段,应当重点对贷款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这三个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1、从真实性方面看,重点是审查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政府处罚或不利诉讼的情形等。
2、从可行性方面看,重点是审查是否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3、从安全性方面看,重点是审查借款人还款意愿是否真实;担保措施是否到位等。
第三、贵公司在贷中审查阶段,对合同签署和贷款发放这两个方面要特别注意:
1、在合同签署时,应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合同签署人的身份,非经有效授权禁止代为签署。核对身份后坚持面签原则,即签约人必须当着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面签署合同及办理各项贷款手续,并留有照片或视频资料证明签约现场情况。另外,自然人签章一般要求签字加盖手印,法人签章一般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贷款发放之所以成为贵公司重点关注的环节,主要是因为这一环节容易成为日后纠纷的焦点。按银行贷款业务流程,在借款人签订合同后,需再签署借款借据,然后银行才放款。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否则视为违规。因此,贵公司在审查贷款发放环节,一定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有否出具收款凭据、借据以及放贷的真实性
第四、贵公司一定要设定提款条件。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经合同当事人签章即成立生效。合同生效时,贷款人已经产生了发放贷款义务,但是担保物权因未按《物权法》规定进行登记而未依法设立,如果此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势必会产生贷款无担保物权的法律风险。为此贵公司必须在借款主合同中约定“当抵/质押权经登记有效设立后,合同生效”或“当抵/质押权经登记有效设立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贵公司在贷后检查阶段,应当重点对合同履行情况和风险这两个方面进行跟踪和防范。
在贷款发放后,贵公司应特别关注借款人、担保人在合同履行中表露出来的某些细节,譬如:社会(商业)声誉的变化、从事行业和经营情况的变化、财务状况的变化、抵押物或担保条件的变化等等。如果发现情况异常,贵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协商的原则,以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譬如:发出通知书、协商函、律师函等。对每一笔逾期的贷款应综合借款人、担保人信誉程度、经营状况等区别对待,切忌动辄起诉或者以起诉相威胁,有时候把借款人或担保人逼向被告席也就意味着贷款风险已经最大化了,而动辄起诉这种做法也为小额贷款公司日后业务营销带来一定的障碍。
第六、贵公司注意诉与非诉相结合。
最大限度协商,是贵公司应当恪守的原则,但是在协商不能的情形下,诉讼即为必然之选。即便如此,在决定诉讼之前,也不能放弃协商、和解。因为有时候,一旦案件诉诸法律,情况就可能出现转机——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往往不愿走到法庭判决这一步 。
第七、贵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公证机关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为了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贵公司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可以考虑办理公证并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实践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需要执行时,债权人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凭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益明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