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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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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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辉兵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2民初3394号
原告:A,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A,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A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对被告B、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XX
吴辉兵,男,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一向精研法理,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并以追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