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2民初3394号
原告:A,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A,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A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对被告B、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