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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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特许人隐瞒披露信息,加盟商诉错案由致败诉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加盟维权浏览:413次举报


一、加盟商诉请:

在王XX诉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1民终6981号】中,作为特许人的杭州XX餐饮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也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披露重大经营信息。王XX在签约后的合同履行中又发现了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撤销王XX与杭州XX餐饮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的加盟合同;2.杭州XX餐饮向王XX返还已付款362400元(其中加盟费20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宣传费5000元、系统维护费1000元、设计费56400元);3.杭州XX餐饮公司向王XX赔偿经济损失1223544.07元(其中租金及物业费430272.94元、开业前员工培训费143871.13元、装修费649400元)。

二、法院审理意见:

本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XX与杭州XX餐饮公司签订涉案加盟合同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二)若涉案加盟合同应予撤销,王XX所主张之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王XX同时主张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本院分述如下:

就王XX所主张重大误解而言,王XX认为因星斐公司的欺诈和误导性宣传,导致其对“丁哥有请”的品牌、杭州XX餐饮公司拥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加盟后的投资收益等关键信息产生了重大误解。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杭州XX餐饮公司与“丁哥”、“丁哥黑鱼馆”等商标权利人丁哥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杭州XX餐饮公司取得丁哥公司商标、商业秘密之授权许可。根据杭州XX餐饮公司与丁哥公司之间所签协议,杭州XX餐饮公司本身即是丁哥公司实际控制人艾斐与星悦公司为规划和推进“丁哥”餐饮品牌之目的而设立,因此,可以初步认定杭州XX餐饮公司与“丁哥”品牌,以及与丁哥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另,杭州XX餐饮公司宣传册中亦无“丁哥有请”品牌已有百余家门店之直接表述,其关于门店数量的宣传更多地侧重于“丁哥”其人。在介绍“丁哥”其人之后,宣传册中继续介绍了“丁哥有请”品牌,并明确写明是于2017年“再创业”后打造之品牌,已对“丁哥”其人与“丁哥有请”品牌进行了区分。杭州XX餐饮公司在其宣传册中所作之有关其与“丁哥”品牌之间关联性、其经营模式、经营资源等的宣传或有夸大成分,但结合杭州XX餐饮公司举证中关于艾斐以及“丁哥”品牌所获之荣誉,难以认定已导致王XX的重大误解。

关于杭州XX餐饮公司是否导致王XX对投资收益产生重大误解。本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商事合同,各缔约方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在缔约之前即应尽与合同风险相匹配的审慎和注意义务。虽然立法顾及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被特许方的弱势地方,在制度设置上作了一些特别安排。但这并不意味着赋予被特许方以特权,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与收益未作理性评估与预期,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与期待值不符时,就可主张撤销合同,由对方承担所有支出款项,回归合同未签订的原样。如此将与商事合同之精神不符。本案中,杭州XX餐饮公司虽然在网站中展示了预期投资回报,但将之界定为一种收益承诺显然不妥,王XX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是一类商事主体,对此类信息理应理性看待并作合理预期。但事实上,在王XX与杭州XX餐饮公司签署涉案合同时,杭州XX餐饮公司成立尚不足一年,其所运营的“丁哥有请”品牌可以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预期显然未经过时间的检验;“丁哥有请”之商标亦未获准注册。这些均属可简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但王XX自甘风险,选择与杭州XX餐饮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加盟该项目。在将近一年后,王XX主张其签订合同时对投资收益存在重大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

就王XX所主张显失公平而言。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王XX以支付加盟费20万元以及相应管理费为对价获取杭州XX餐饮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5年的使用权。本案中,杭州XX餐饮公司确未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取得“丁哥有请”商标的注册,但杭州XX餐饮公司已经取得丁哥公司关于多个“丁哥”注册商标和秘方等的许可使用权,并可用于特许经营许可。而若无该商标之许可使用,在餐饮服务上使用“丁哥有请”标识将有可能因构成商标侵权而为法律所禁止,王XX也便无法实际从事“丁哥有请”餐厅的经营。因此,杭州XX餐饮公司所取得的商标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亦属于特许经营资源。王XX以总计20万元加盟费用和相应管理费的对价,获取上述经营资源5年的许可使用权限,难谓显失公平。

至于杭州XX餐饮公司是否具备“两店一年”资质,或其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要求的条件,属于杭州XX餐饮公司是否符合行政管理性规范之内容;在无证据表明王XX对此存在重大误解或因此造成显失公平的前提下,王XX据此主张撤销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王XX有关涉案合同应予撤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在结论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王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加盟商诉错案由而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特许人杭州XX餐饮公司显然是违规经营,欠缺“两年一年”的基本条件,根本无特许经营的成熟经营模式,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甚至还存在一些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行为。正常来说,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倾斜保护规定,加盟商打这样的官司还是比较容易的。然而,本案中的被特许人选择了举证难度较大的撤销合同之诉,结果被一、二审法院“无情”地驳回了。

实际上,二审判决的最后一段表述意味深长,“虽然本案中,本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和法律有关撤销合同条件之规定,未予支持被特许方王XX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杭州XX餐饮公司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应承担之其他责任的豁免,不意味着对王祎滢的其他救济渠道的否定,更不意味着本院对杭州XX餐饮公司所实施行为的支持。”也许,本案中的王XX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之诉,胜诉几率会大很多。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