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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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企业约定仲裁管辖的目的性探讨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加盟维权浏览:298次举报


近来,看到不少特许公司的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产生纠纷一致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解决”。

我们知道,特许加盟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而像上述的仲裁协议约定则直接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当然也就排除了法律对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特许企业设定仲裁管辖的意图是什么呢?

本律师结合办案实践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仲裁程序一裁终局,相比于法院诉讼更快捷,处理高效,符合企业发展利益,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信赖这种处理方式。

二是特许企业为了规避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因为特许经营受《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规制,这些法律规定大多数是倾斜保护加盟商的,对特许企业较为不利。知识产权法院对这些法律很熟悉的,因此此类案件由专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往往对特许企业不利。而仲裁机构和一般法院对此法律规定很多时候并不熟悉,鉴于一般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无管辖权,特许企业也只好约定仲裁处理了。

三是仲裁机构可以任意选择,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由于加盟这种经营行为大多数表现为异地,那么特许企业一般会选择最方便自己的和其最熟悉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也是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

四是法院的各类裁判文书实行网上公开,而仲裁裁决书并不公开。而加盟又是一个非常看重企业信用的行业,一些特许企业担心不利的裁判结果公之于众而影响企业发展,故而选择不予网上公开的仲裁裁决。

最后,仲裁机构毕竟不是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机构,其专业性上较知识产权法院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案件审理的不确定性增多;同时,由于仲裁一裁终局,当事人无上诉的补救机会,这也是该制度本身缺陷。

总之,如果你是加盟商,你的加盟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建议你慎重考虑一下,最好协商修改掉这个条款。

法律源于生活,懂生活你就懂法。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