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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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加盟,众创时代如何选择自己的创业项目?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6日分类:加盟维权浏览:493次举报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连锁加盟”。其实,它的真正法律概念应当是“特许经营”,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的范畴。大家可能不知道,近年来,全国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特许加盟案件都是呈现“爆炸式”的增长,有的法院甚至一年的案件受理数量超过了前几年之和。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特许加盟这个行业的市场还是较为混乱的,有待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加盟合同纠纷的处理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大大不同的。

由于加盟商与特许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许经营法律方面对于加盟商实际上采取的是“倾斜保护”的原则。比如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加盟商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毁约权、特许企业对于加盟的重大信息披露不足的,加盟商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等等,都是对于加盟商权益的特别保护。但是,现实中很多投资人并不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那么,今天我就结合办案实践跟大家分享一些选择加盟项目时需要审查和注意的基本法律事项。

一、特许加盟企业资质的审查

1、经营资源的审查

这主要是审查特许企业有无经营资源以及经营资源有无权利瑕疵?一般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专利、门店装饰设计、独有配方、经营手册、作品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等。作为加盟来说,最核心和最重要的经营资源就是商标,那么我们怎么来审查它呢?

方法很简单。就是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网址:http://wsjs.saic.gov.cn/)查询一下就基本清楚了。当你看到一个项目,你只要两个步骤就可以了解到这特许企业的商标状况:

一是通过输入企业名称进行查询,看它名下有无商标申请或注册记录,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与你的项目品牌是否对应。

二是直接以商标名称进行查询,看看这个品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申请或注册状况。如果你打算加盟的这家企业没有注册商标,而这个商标又有多人在先申请,那么,这个商标品牌资源就是存在重大瑕疵的了。比如,最近网上比较火的“答案茶”商标全国就有九十多家企业在申请,那就肯定有不少是“山寨品牌”了。

比如:根据媒体报道,在福建福州就出现了一墙之隔,开了两家一模一样的“答案茶”,这就尴尬了!

2、特许经营备案审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这也是衡量企业是否特许经营资质的重要因素。那么,企业有无备案,我们怎么审查呢?

同样,有这样一个网站可以供我们查询,就是这个网站: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网址: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方法也很简单,只要在备案查询处输入公司名称,就可以查出这个企业是否有备案登记以及其备案的特许品牌和经营资源了。

如果无备案,我们肯定要看慎重考虑,但是由于加盟速度快于备案速度也是正常现象,我们也不能过于强调备案登记,还是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能力。当然,如果企业有特许经营备案,我们也不能就认为毫无风险,比如有的企业无注册商标,只是随便拿一个摄影作品这样的所谓的经营资源去备案了,而一下申请了十几个品牌,那么这样的备案你能信任吗?当然得掂量掂量了!就算肯德基、麦当劳这样的连锁企业巨头都只能运营一个项目,你运营这么多品牌,我们能不怀疑它的运营服务能力吗?因此,我们要学会综合判断,并不能仅以是否备案来判断项目。

3、成熟经营模式的审查

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是衡量企业是否具有特许经营服务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上对此如何界定呢?也很简单,就是四个字“两店一年”,即要求特许企业必须至少具备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一年以上。

这个如何审查呢?一是加盟商可以要求特许企业提供其直营店的证照,核对其真实性以及与特许企业的关联性,所谓关联性就是指这家企业对于这个直营店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控制关系;二是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其注册登记信息及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比如企业的注册时间如果不足一年,那么它就肯定没有一年以上的直营店了,这种情况下加盟商肯定要慎重一点。

另外,这个平台还可以查到企业的一些重要信息,比如行政处罚记录,比如有的企业会因为未履行备案登记,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就可能被商务部门处罚,这上面就能看到;又比如企业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的注册资本很大,但股东只是认缴,而非实缴,那么这个企业的资产能力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二、加盟合同的审查

1、特许人身份的审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公司才能从事特许经营,像个体工商户乃至个人是不能进行特许经营的。但是在实务中,我们还是能看到一些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南京中院就有确认过这样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例——南京市下关区舌尖上面馆与郭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合同名称的审查

加盟合同的标准名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或者“特许加盟合同”,如果你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协议”、“服务协议”、“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品牌使用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你一定要提高警惕了!接下来,你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如果你的合同文本通篇没有看到“特许经营”或“加盟”等相关字眼,可以确定这种特许企业要么存在重大经营资源瑕疵,要么是经营资质缺乏,甚至有可能是“加盟骗子公司”。目前,市场有大量“皮包”公司,打着法律的“擦边球”,专门选择“网红”项目,通过包装,以培训服务的形式搞加盟,实则骗取投资者加盟费。目前全国各地爆发了大量此类案件,投资者一定要慎重!

3、收费项目名称的审查

正常特许加盟合同的收费项目名称是“加盟费”、“特许资源使用费”等。如果你的加盟合同中没有这些项目,反而是一些“项目服务费”、“培训指导费”、“技术转让费”等项目,你一定要警觉起来,认真看合同内容。这种合同如果你不认真查看,很可能最终你只是签了个“培训协议”,后期很可能无法获得企业的全面运营和维护以及推广等服务,而且这种协议往往还规避了国家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作为加盟商来说,其加盟权益是缺乏保障的。

4、提醒注意的一个合同条款

甲方(特许公司)提供设备及材料,指导培训方面的服务与建议,是否采纳由乙方(加盟商)自行决定。同时,甲方不干预或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亦对乙方的经营体系、财务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体制、生产服务程序、员工服装、经营口号、经营理念等各项内容具有任何控制力。

如果你加盟合同中有这个条款,你就可以考虑放弃这个项目了。这肯定不是真正意义的特许加盟。因为特许加盟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要求加盟商遵守“统一的经营模式”,如果一家企业不对加盟商作出任何统一性要求,不对加盟商实施任何的管理,所有的培训指导均是建议性质,那它就不是在做特许加盟,而是做培训服务了。

三、特许经营信息披露

由于加盟商和特许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盟商在加盟之前对于特许企业几乎是一无所知,因此法律上对于特许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如下十二项信息: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第2项商标等经营资源前面已经讲过了;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第4项关于设备产品的价格要注意一下,在加盟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纠纷,比如物料订购问题,加盟商经常认为特许企业提供物料的价格过高,而特许企业认为是合理价格,关于这个问题,作为加盟商来说对于物料价格应当在市场上提前进行询价,如果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通过书面的形式将物料品种及价格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后期就不会存在太大争议了;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第7项投资预算,这个预算特许企业必须要给出的,而且预算要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准则,如果特许企业给予加盟商的投资预算与实际出入较大,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加盟商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特许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第9项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这主要是考察特许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盈利能力,总部的盈利能力当然能直接反映到加盟店经营的状况上,加盟商关心这个问题也是理所当然。

10、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第10项特许企业的诉讼和仲裁状况。如果一家企业官司缠身肯定不是好事。这个呢投资者是可以自己上网查询的,现在目前法院的裁判文书都是网上公开的。在此给大家提供两个查询网站: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2、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如果投资不慎,错误加盟怎么办?

加盟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如果万一考虑不周,签了加盟合同,但发现项目不合适怎么办呢?不要怕!法律考虑到这点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赋予了加盟商在一定合理期限内的单方毁约权,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你未开店经营,未实际占用特许企业的经营资源,在这之前你都是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而不构成违约的。这也是最后的杀手锏了!好了,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探讨就到这里。后面

王一流律师,执业于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市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