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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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培训协议”做加盟?南京法院: 难逃法眼!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加盟维权浏览:526次举报


因为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和经营资源,无良企业也是挖空心思设计加盟合同名称及内容,想打法律的“擦边球”,规避国家特许经营法律规定,从而以“合法”的形式骗取加盟商的加盟费及相关费用,这在餐饮加盟尤其是小吃类加盟行业中表现的非常突出。

目前这些企业的一种惯用手法是:设计两份合同,一份是服务协议书;另一份是项目标识使用协议。

服务协议的大致内容是为加盟商提供项目运营培训指导,收取运营指导培训费,并在合同中注明所有培训指导均是建议性的,服务方(特许企业)不干预或参与加盟商的经营活动,亦不对加盟商的经营体系、财务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体制、经营理念等具有任何控制力。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更是明确注明授权加盟商“免费”使用项目标识。合同通篇未提“加盟”或“特许经营”的字眼。

很多加盟投资人根本不重视对加盟合同的审查,一旦产生纠纷,与企业进行争论时,这些无良企业会“理直气壮”、“斩钉截铁”地说:“你看清楚了,我们签的合同是项目培训服务,并不是特许加盟,培训结束我们的服务就算完成了,你说的那些特许加盟法律规定对我们无效!”这些加盟商这时才想起自己的合同,一看真的就慌了!很多加盟商也因此放弃了法律维权的想法,被无良企业“牵着鼻子走”了!

有些加盟商不甘心,将这类企业的非法特许经营行为投诉至商务部门。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对特许经营法律法规欠缺了解,竟然将此类“加盟”行为列为一般服务合同范畴,不认为是特许经营合同。参见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宁行复第13号行政复印决定书。这更让被骗加盟商感到绝望!

这类以“培训协议”做加盟的行为真的就可以规避法律规定吗?当然不行。司法的最终裁判权掌握在法院手里。近日,南京中院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均下达多份关于这类合同性质认定的裁判文书,一致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认定该类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并依照特许经营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张燕、林真、李新等加盟商与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最终都被确认为特许经营合同,不仅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得以维护,而且荣创公司还将因为缺乏特许经营资质面临商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所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说的是有道理的。作为企业来说,与其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不如脚踏实地,诚信做经营吧!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