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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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加盟费退还的典型判例及诉讼策略

作者:王一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4次举报

20165月,原告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到被告的饮食店加盟项目,后经被告工作人员的强势宣传和推荐,原、被告于2016524日签订《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办“xxx”项目餐饮单店,并提供相应技术培训服务,支持原告开店经营。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项目合作款79000元和3980元,合计向被告支付82980元。然而,项目合作款支付之后,被告即对原告的经营事项不闻不问,至今未对原告提供任何的开店技术服务和经营指导,原告的“XXX”餐饮单店也一直未开。

    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书,退还加盟合作款8298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认为其正常履行合同,是原告自己不积极来总部接受培训学习,不接受选址才导致未开店,而且双方合同约定因原告自身原因不进行经营构成违约,加盟费用不予退还。

    本律师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案。本律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网站查询,发现被告至今不享有涉案商标标识权利。经国家商务部网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告也未进行任何的相关备案登记,其不具备涉案项目的特许品牌和经营资源。同时,自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披露任何关于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审计情况等所有国家商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被告授权原告经营的涉案餐饮店项目至今也不具备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的“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要求。由此可见,被告本身构成欺诈,其缺乏特许经营的资质和服务能力,构成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根据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享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故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的诉请完全是正当的。最终,经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全部诉请,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