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睢县法院 刘丰波 发布时间:2010-02-22 09:34:39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月3日,睢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撤销协议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并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现金10万元。
张某与被告李某本是相处多年的邻居,原告居西、被告居东。2008年3月份,原告张某对原住宅临街旧房进行翻新重建。2008年6月份,主体工程完工,开始进行外粉施工。在外粉施工过程中,被告李某以其房屋出现裂纹现象为由出面阻止,致使原告工程停工。并要求原告赔偿十五万元,后经讨价还价,双方于2008年6月23日达成《房屋损坏赔偿协议》,原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告方现金100000元。该协议于当日履行。2008年12月12日原告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00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组织双方对被告的房屋损失进行鉴定。被告李某既不同意鉴定又将房屋的损坏处涂抹住,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损坏赔偿协议》是否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告建房时,被告的房屋仅出现裂纹,并没有严重的损害,并且被告不配合鉴定,造成其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推定如果鉴定可能对其不利,也就是说其损失不多,其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相对于睢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一般人的判断,明显较高,属显失公平,原、被告 之间的协议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因被告拒绝鉴定造成其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变更协议不具有可操作性,为此原告请求撤销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现金10万元。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问题,被告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故原告申请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1、撤销原、被告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损坏赔偿协议》;2、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现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