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可以主张哪些赔偿?赔偿项目金额是多少?
大多数人对这一问题最为关注,却也是最陌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相关费用。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付财产损失的实际金额。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方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受害方受伤、另一方事故责任全责为例,受害方通常可以获取的赔偿(江苏地域内)包括:
费用 | 计算标准 | 依据 |
医疗费 | 实际发生为准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病例和诊断证明 |
伙食费 | 50元/天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
营养费 | 50元/天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者根据司法鉴定确定 |
护理费 | 100元/天 | 护理期限通常根据司法鉴定确定 |
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交通费、住宿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
残疾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死亡,则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国产普及型的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根据省高院发布的通知,2015年江苏省范围内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为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966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
4、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883元
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7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