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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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一人借了多笔钱,未作约定的还款算是先还了哪一笔?

作者:陈建军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1次举报
2022-06-28


向同一人借了多笔钱
债务人只偿还了部分债务
却未约定是偿还了哪一笔
还款顺序应如何确定?
以下这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为您解析: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白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4年1月22日、3月7日、4月17日分三次向老王借款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并向老王出具借条三份。在三份借条中,老王均备注利息为“月息1.5厘”。2018年期间,二人曾偿还老王1万元本金,但双方未约定是偿还的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后老王为索要借款,将小张、小白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就如何抵充这1万元本金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王由于书写错误将利息备注为1.5厘,但根据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证实,10万元及12万元的两笔借款二被告均是按照月息1.5分连续支付的,故法院认定,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为1.5分。对于8万元的这笔借款,虽有老王自行备注的利息,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就该笔借款曾约定过利息,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应为无息借款。据此,在上述三笔借款中,12万元借款的债务负担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清偿抵充顺序,应当优先偿还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二被告偿还的1万元本金应当优先在借款12万元中予以扣除。


图片

法官说法



吴 鹏   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财产权概念一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概念一指按合同的约定或以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将数笔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其中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属于意定抵充,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而法定抵充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抵充,意在补充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备,在欠缺意定抵充的情形下,适用法定抵充以解决债务清偿的秩序。从《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看,约定抵充优先,其次是指定抵充,再次才是法定抵充,而在适用法定抵充时,仍旧应遵守以下顺序:(1)已到期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前述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按债务比例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来源:济南平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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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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