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兴市金某时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芳,总经理(请将诉讼文书寄交我的代理人)
被告:泰州市国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州市陵园路东方花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安。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迁让并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房租1.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泰兴镇陵园路XX号院内前4楼东边6间租给乙方做仓库,房屋租金为1.6万元一年,租赁期限五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没有按约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且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再租用上述房屋。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允上述之诉求。
此致
泰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泰兴市金某时装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