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没有法定无效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依照本案查明的事实,合同履行完毕,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上诉人公司也出具欠付20万元的凭证,依照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主张欠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支持。故上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确定工程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举证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协议中约定材料费、安装费总额33285元,而唱歌、吃饭费用却有45000元,从而认为上诉人公司员工与被上诉人串通致使损害上诉人公司利益。对此,上诉人假借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推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公司员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被上诉人公司利益显然属于主观推测,没有事实依据。对于被上诉人公司二审期间陈述合同签订过程、合同价格商定细节、参考依据等没有提供证据否决,上诉人也未在二审期间将核实的情况提供本院,故其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陆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