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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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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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饮酒中的情谊侵权责任

发布者:周晓艳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6日|分类:侵权 |310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5年某月,被告王一与被告王二邀约赵某一起宵夜,赵某骑摩托车赶到。三人商议后共同饮了一瓶白酒。后三人吃完宵夜,赵某骑摩托车回家。回家途中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醉酒后驾驶,驶出有效路面撞至南侧路灯电线杆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父母以王一和王二邀约劝酒行为致使赵某醉酒,且在其离开时未加以劝阻致使事故发生,造成二原告丧失经济来源、遭受精神痛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王一和王二各赔偿二原告因赵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赵某就此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王一、王二和赵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的劝酒行为,但二人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负有高度劝诫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饮酒行为。虽然该饮酒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单增加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二被告不能仅以询问赵某能否酒后驾车就认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未尽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可视为构成对赵某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不能能免除对赵某死亡应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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