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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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案件分析

发布者:周晓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419人看过

       法定判离之---------重婚与同居

       案情:

       某男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自2013年,二人感情破裂开始分居,某女独自居住在婚后双方后买的房子里,某男在外租房居住,2014年,某女听说某男与一名女性同居生活,就私下跟踪某男,经一段时间后发现与某男同居的是其单位同事,并将他们的一些亲密照片拍下,2014年某天,某女带着她表哥,表弟,前往某男的出租屋准备捉奸,但遇到的了某男的反抗,某女报警。警察过来后对某男的不配合也没有办法,警察认为他们没有权利强行闯入私宅,在劝解不成后离开。警察走后,某女的表哥气愤不过踹门而入,却发现某男与女同事端坐屋内,表哥与某男发生争斗,之后警察赶来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做笔录。

        第二天,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失。

        某女称:我与某男2010年结婚,2013年开始分居,2014年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被原告当场抓住,有派出所笔录为证。原告认为:原被告因被告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被告与他人同居,依据《婚姻法》,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某男称:我与原告婚后性格不和,是原告原因导致夫妻冲突不断,其闯入出租屋那天,证与一女同事加班,因资料在我住处,所以在我处加班,并不是原告认为的那样。

       原告提交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

       2、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

       被告提交证据:

       1、被告的租房,证明该房屋并非原被告产权,原告破门而入,属于私闯民宅,其所取得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

        2、被告单位同事证言,证明其与女同事为一般同事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诉称被告有同居事实,但提供证据未能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婚后购置房屋归女方,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折价款100万。

        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评析:

        证明同居的存在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同居一处,且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有些人认为,有了非婚生子就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存在,其实不然,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统统生活持续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会导致非婚生子的孕育出现,因此不能根据有力孩子就断定出轨方构成了同居。当然也会出现证据过硬,认定同居的情形。

   


本文来自婚姻家庭案件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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