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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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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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通过中间人刘继陈口头达成交换承包地协议是事实,约定原告用涉案的一亩旱田与被告承包的0.54亩场地(证书中的地块名为河南地)进行交换,当时并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是10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协议有效。现在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则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互换土地协议,但原告并没有任何解除协议的事由,双方当时也没有约定解除协议的事项,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原告在与被告互换土地后,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改变了土地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互换协议,也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则原告应先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