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5日 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通过中间人刘继陈口头达成交换承包地协议是事实,约定原告用涉案的一亩旱田与被告承包的0.54亩场地(证书中的地块名为河南地)进行交换,当时并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是10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协议有效。现在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则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互换土地协议,但原告并没有任何解除协议的事由,双方当时也没有约定解除协议的事项,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原告在与被告互换土地后,在被告承包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改变了土地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互换协议,也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则原告应先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