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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万打赢官司拿回钱

发布者:王久成2015年11月11日123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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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经60岁的老赵用大半辈子的心血,积累起不菲的财富。然而,一次错误的巨额投资差点让他这大半辈子的辛苦奋斗付诸东流。在1000余万元投资款被所谓的合作伙伴挥霍一空后,老赵委托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的王久成律师,把该合作伙伴告到法院,并及时诉前保全,最终挽回损失。

一步步被“好项目”套牢

还是在2001年的时候,一个名为阿生的朋友联系到老赵。阿生开了一家机械工程公司,刚承揽下北京一家大型购物中心的土方工程项目,因为资金短缺,项目运行上有困难,希望老赵可以在资金上帮助一下。

根据自己数十年的经营经验,老赵觉得这个项目值得投资。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2011年9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的甲方是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乙方就是老赵。协议约定老赵投资土方工程项目400万至500万,获取的利润,甲方和老赵六四分成,并且甲方承诺先保证老赵回收投资的本金。

老赵很快将投资款支付给了阿生,并且一直为工程提供着大量的柴油。但是,没几天,阿生又联系他,表示项目2期工程量大,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预算严重超出之前投入的资金,所以要老赵再度投资资金。

老赵虽然发现阿生个人占用了自己投入的大量资金进行挥霍,但他担心如果项目就此停滞,之前投入资金回款速度会变慢,以至于影响到自己经营的生意,于是就又按照阿生的要求追加了共计1700余万元的投资款,双方就此签订了《备忘录》。

终止合作后一分钱没拿回

追加投资款以后,老赵发现项目仍然不见起色,决定撤回投资。在与阿生商量过后,双方在2012年3月3日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双方提前终止合同,老赵撤出该项目。但由于项目刚刚开始施工,老赵的投资无法马上收回,只能从后期出砂石料的利润中比例收回。双方还约定项目全部施工完工后,投资人可以收回全部资金,如项目8个月内不能出售砂石料,阿生必须偿还老赵投入的50%的资金,协议签订后项目的盈利亏损与老赵无关。

然而,终止协议签订一年多后,老赵没有收到阿生和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一分钱回款,老赵自己经营的事业也因为资金问题出现了困难。老赵想起了他的朋友、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久成律师。

王律师在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并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三份文件,对阿生和阿生的公司进行了背景调查之后,答复老赵说:“这笔钱我帮你要回来。”

“阿生早把钱挥霍了,你用什么办法能要回来?”老赵给王律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去起诉阿生。

诉前保全连公司带个人财产一起查封

诉讼经验丰富的王久成律师判断出,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拿到生效判决,阿生履行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采取强制执行,对方也很有可能早已经转移财产。

于是,王律师决定对阿生和阿生的公司采取诉前保全。简单地说,诉前保全就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是防范有判决但不能执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的第二天,老赵和王律师就收到了法院做出的采取诉前保全的民事裁定。法院裁定查封了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名下的7辆大型汽车、一辆小型汽车,查封了阿生的一处房产和两辆小客车。

一个人的公司难证公私财产相互独立

阿生没有想到,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的个人财产会被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他还以为这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其实不然。

王久成律师介绍说,《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就是以阿生一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老赵和阿生签订的《备忘录》中,特别提到了阿生实际占用了老赵投入的资金,所以阿生很有可能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于是,老赵和王久成律师将机械工程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将阿生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合作款项共计1700余万元。

诉前保全使得千余万投资款顺利拿回

2013年7月24日,老赵与阿生、机械工程公司的案件在法院开庭,王久成律师作为老赵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也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先提出纠纷来自于老赵和机械工程公司之间的合作,与阿生无关,阿生只是代表机械工程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早已有所准备的王律师从容地回答,机械工程公司是阿生一人作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并且有《备忘录》证明阿生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财产混同,阿生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理人又抛出第二个问题,老赵和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对项目亏损负责,王律师则向法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终止协议》合法有效,既然约定了机械工程公司返还投资款,就应当按约定履行。

2013年10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老赵的诉讼请求,并且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文字中,全部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虽然机械工程公司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上诉。

最后,因为王久成律师及时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使得判决的执行非常顺利,老赵收回了投资款项。

来源:北京晚报

今年已经60岁的老赵用大半辈子的心血,积累起不菲的财富。然而,一次错误的巨额投资差点让他这大半辈子的辛苦奋斗付诸东流。在1000余万元投资款被所谓的合作伙伴挥霍一空后,老赵委托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的王久成律师,把该合作伙伴告到法院,并及时诉前保全,最终挽回损失。

一步步被“好项目”套牢

还是在2001年的时候,一个名为阿生的朋友联系到老赵。阿生开了一家机械工程公司,刚承揽下北京一家大型购物中心的土方工程项目,因为资金短缺,项目运行上有困难,希望老赵可以在资金上帮助一下。

根据自己数十年的经营经验,老赵觉得这个项目值得投资。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2011年9月2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的甲方是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乙方就是老赵。协议约定老赵投资土方工程项目400万至500万,获取的利润,甲方和老赵六四分成,并且甲方承诺先保证老赵回收投资的本金。

老赵很快将投资款支付给了阿生,并且一直为工程提供着大量的柴油。但是,没几天,阿生又联系他,表示项目2期工程量大,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预算严重超出之前投入的资金,所以要老赵再度投资资金。

老赵虽然发现阿生个人占用了自己投入的大量资金进行挥霍,但他担心如果项目就此停滞,之前投入资金回款速度会变慢,以至于影响到自己经营的生意,于是就又按照阿生的要求追加了共计1700余万元的投资款,双方就此签订了《备忘录》。

终止合作后一分钱没拿回

追加投资款以后,老赵发现项目仍然不见起色,决定撤回投资。在与阿生商量过后,双方在2012年3月3日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双方提前终止合同,老赵撤出该项目。但由于项目刚刚开始施工,老赵的投资无法马上收回,只能从后期出砂石料的利润中比例收回。双方还约定项目全部施工完工后,投资人可以收回全部资金,如项目8个月内不能出售砂石料,阿生必须偿还老赵投入的50%的资金,协议签订后项目的盈利亏损与老赵无关。

然而,终止协议签订一年多后,老赵没有收到阿生和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一分钱回款,老赵自己经营的事业也因为资金问题出现了困难。老赵想起了他的朋友、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王久成律师。

王律师在详细了解事实情况并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三份文件,对阿生和阿生的公司进行了背景调查之后,答复老赵说:“这笔钱我帮你要回来。”

“阿生早把钱挥霍了,你用什么办法能要回来?”老赵给王律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去起诉阿生。

诉前保全连公司带个人财产一起查封

诉讼经验丰富的王久成律师判断出,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拿到生效判决,阿生履行判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采取强制执行,对方也很有可能早已经转移财产。

于是,王律师决定对阿生和阿生的公司采取诉前保全。简单地说,诉前保全就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是防范有判决但不能执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的第二天,老赵和王律师就收到了法院做出的采取诉前保全的民事裁定。法院裁定查封了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名下的7辆大型汽车、一辆小型汽车,查封了阿生的一处房产和两辆小客车。

一个人的公司难证公私财产相互独立

阿生没有想到,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的个人财产会被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他还以为这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其实不然。

王久成律师介绍说,《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阿生的机械工程公司就是以阿生一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老赵和阿生签订的《备忘录》中,特别提到了阿生实际占用了老赵投入的资金,所以阿生很有可能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于是,老赵和王久成律师将机械工程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将阿生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合作款项共计1700余万元。

诉前保全使得千余万投资款顺利拿回

2013年7月24日,老赵与阿生、机械工程公司的案件在法院开庭,王久成律师作为老赵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也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先提出纠纷来自于老赵和机械工程公司之间的合作,与阿生无关,阿生只是代表机械工程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早已有所准备的王律师从容地回答,机械工程公司是阿生一人作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并且有《备忘录》证明阿生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财产混同,阿生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代理人又抛出第二个问题,老赵和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应对项目亏损负责,王律师则向法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终止协议》合法有效,既然约定了机械工程公司返还投资款,就应当按约定履行。

2013年10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老赵的诉讼请求,并且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文字中,全部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虽然机械工程公司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上诉。

最后,因为王久成律师及时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使得判决的执行非常顺利,老赵收回了投资款项。

来源:北京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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