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刑侦剧《悬案》改编自20 世纪90 年代两起真实发生的案件———浙江省宁波市某珠宝行持枪抢劫杀人案和浙江省湖州市某旅馆杀人抢劫案,这两起案件均发生于1995年,彼时1979 年《刑法》仍在施行。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两起案件久侦未破,直至20多年后,随着大数据侦查、微量物证检验等刑侦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两起案件的真凶最终落网并依法获刑。
该剧剧情引发了一个现实法律问题:为何能在两起悬案案发20 多年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1979 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的过渡期内,应当依据哪部法律定罪量刑?本文以剧中呈现的犯罪行为为切入点,通过拆解罪名认定、新旧《刑法》适用规则及追诉时效制度,厘清陈年重罪的司法裁判规则,展现法治进步背后不变的惩恶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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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封旧案:
两起“悬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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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案》摒弃影视剧中常见的套路化破案模式,以写实手法还原了两起暴力犯罪的全过程,包括凶手的作案经过与潜逃期间的心理轨迹。
在剧中的“珠宝行连环劫案”单元,人物徐亮以抢劫敛财为目的提前购买枪支,多次借陪同女友选购首饰之机前往珠宝行踩点,摸清珠宝行内部布局与安保漏洞。案发当晚,徐亮趁雨夜攀爬外墙、沿电梯井潜入珠宝行,持枪控制两名值班保安,劫掠黄金首饰并将两名保安杀害。
在此后的1998 年至2007 年期间, 徐亮又先后持枪及自制手雷在多地实施抢劫,因意志以外原因均未能获取财物,属于抢劫未遂。依据现行《刑法》,多次抢劫、持枪抢劫等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1995年发生的“珠宝行连环劫案”应适用事发时施行的1979 年《刑法》,该行为亦构成抢劫罪,致二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徐亮长期非法持有枪支,该行为与抢劫行为相互独立,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剧中的“卞记旅馆抢劫案”则呈现了另一类极端恶性犯罪形态。剧中人物刘永坤、汪向前平日游手好闲,为偿还赌债意图谋取不义之财。二人原计划抢劫临时入住旅馆的周厂长,后因目标落空,临时起意抢劫其他客人致其死亡,并搜刮其随身钱财。因劫取财物数额较小,二人又将旅馆老板骗至房间,以暴力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并将其杀害。随后,二人进入旅馆老板居住的房间内, 用榔头杀害老板娘及其年仅12岁的孙子。根据事发时适用的1979年《刑法》,刘永坤、汪向前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致4 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二人事前共谋、分工配合实施犯罪,属于共同犯10罪,均应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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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法》衔接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剧中两起案件均发生在1979 年《刑法》施行期间,而案件的侦破与审判均在1997 年《刑法》实施之后。那么,此时应适用行为时法律还是裁判时法律,涉及《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即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明确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现行《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规定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从旧”是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评价,因为公民可依据当时有效法律安排自身行为并预判法律后果,若以事后的法律来评价先前的行为, 将破坏这种可预测性,不利于保障权利和维护法律权威。剧中的“珠宝行连环劫案”“卞记旅馆抢劫案”均发生在1995 年,依据1979 年《刑法》第150 条的规定,均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第二,“从轻”是法定例外。即如果审判时生效的新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更轻或不认为构成犯罪,则优先适用新法,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不利的溯及既往。就剧中涉及的抢劫行为而言,1979 年《刑法》将抢劫罪分为两个量刑档次:普通抢劫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未细化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多次抢劫等具体情形,以“情节严重”作为兜底性的加重情节。剧中,徐亮持枪抢劫并杀害两名保安,刘永坤、汪向前二人抢劫致4 人死亡,均属“致人死亡、情节严重”的加重情形。
1997 年《刑法》修订后,在第263 条明确了抢劫罪的8 种加重情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均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可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剧中,“卞记旅馆抢劫案”属于入户抢劫、致多人死亡;“珠宝行连环劫案”属于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均对应新法的从重情节。新旧法对上述抢劫罪加重情形的刑罚幅度基本一致,不存在“新法更轻、旧法更重”的差异,且新法增设了罚金刑,因此,对两案的量刑应依法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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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20年并非“脱罪”节点
剧中人物刘永坤在案发后曾自行查阅《刑法》条文,误以为20 年最长追诉期限届满即可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设有完整的追诉时效制度。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该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刑法》根据法定最高刑的不同幅度,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其最长追诉期限为20 年;超过20年则原则上不再追诉,如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法律还通过规定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两类情形,打破行为人借“时效脱罪”的侥幸幻想。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行为人再次犯罪, 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时效延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形下,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新旧《刑法》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1979年《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1997 年《刑法》则将条件放宽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在时效期间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却不予立案的,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且新法下无须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司法机关已发现罪行并立案侦查, 而行为人积极逃避,即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就剧中的“珠宝行连环劫案”而言,案发后徐亮在20 年追诉时效内又多次实施抢劫犯罪,追诉时效因新罪的发生而多次中断,其被抓获时该案仍处于追诉时效期内。同时自1998 年起,徐亮每次作案后,公安机关均第一时间立案侦查,而徐亮通过不办理二代身份证等方式刻意隐匿身份,逃避司法侦查,符合1997 年《刑法》规定的“立案后逃避侦查”情形。因此,徐亮在多地实施的抢劫行为均不受20 年追诉时效的限制,即便他在“珠宝行连环劫案”案发后潜逃22 年,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
就剧中的“卞记旅馆抢劫案”而言,刘永坤和汪向前案发后未再作案,故不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关于时效延长问题,因1997 年《刑法》相较于1979 年《刑法》对行为人更为不利,故该案适用旧法。公安机关虽在案发后立即立案侦查,但受限于当时的刑侦技术条件,长期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亦无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满足法定时效延长条件,20 年追诉期限自然届满。2017 年该案侦破时已超过最长追诉时效,但因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时隔20 余年,两名凶手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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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依法追诉的三重制度保障
剧后半段清晰呈现了现代刑侦技术的突破性进展,这成为侦破陈年悬案的关键因素。大数据侦查、微量物证检验等技术手段,有效突破了时间带来的取证局限,精准锁定了隐匿多年的犯罪嫌疑人,补齐了早年侦查工作的技术短板。技术手段的升级与完善的刑法体系相互配合,让长期未破的积案得以依法处理。
20年最长追诉时效从来不是犯罪分子的“免罪金牌”。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追诉权、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绝非纵容严重犯罪。时效中断、时效延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三重制度保障,为每一起案件守住了依法追诉的底线。当我们为悬案告破、真凶伏法而感到欣慰时,更应理解追诉时效制度背后的法治精神: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承诺,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
来源: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