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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收款码就能赚钱?小心沦为电诈“工具人”!

发布者:王久成2026年09月16日1人看过举报



不少人被这种“躺赚好事”迷惑

心生贪念铤而走险

殊不知

自己已经沦为

不法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



(△ 点击观看《都市报道60分》)



01


轻信“躺赚”套路

主动出借资金账户



黄某系一名建材经营者。2025年7月,黄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只要出借商户收款码、个人账户帮忙代收资金,就能赚取佣金。




面对不劳而获的诱人收益,黄某心生贪念当即答应参与,主动将自己的个人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以此赚取佣金。



02


账户被止付仍不悔改

新开账户继续涉案



在利用个人账户协助转账期间,黄某的账户因涉嫌异常资金流转被银行止付。贪念驱使下,他不仅没有停手,更是在明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新开了对公账户,继续协助转移资金。




2025年9月,公安机关依法将黄某抓获归案。经核查,黄某先后利用个人账户、经营部对公账户协助他人流转涉案资金,累计非法获利1万元。其中,涉案账户资金中包含四名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被骗款项,共计2万元。




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庭审中,法庭重点核查黄某在账户被冻结之后继续提供账户收款的主观恶意,结合全部证据认定其犯罪行为。



03


法院裁判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资金,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考虑到黄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多项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守护好个人财产安全,切勿出租、出借个人收款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涉资金交易的媒介,莫要因贪图小额佣金,沦为犯罪分子的资金“工具人”,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来源:天津电视台、红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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