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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烧脑”继承题,帮你读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发布者:王久成2026年09月16日4人看过举报

Q & A



提问:甲母早年丧偶后独自抚养亲生子甲和继子乙长大成人,其中甲同其妻育有一子且收养一女。甲去世时,其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未进行分割,甲母由甲妻精心照顾多年后去世。甲和甲母均未订立遗嘱,此时甲妻、甲子、甲女、乙分别应当取得该房产的多少份额?



怎么样,是不是很“烧脑”?这是因为此题中同时出现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对容易混淆的情形。没关系,让我们一起翻开《民法典》来学习相关知识,看完之后你一定能做出正确答案!




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开头的案件中,甲没有订立遗嘱,其遗产虽然没有实际分割,但法定继承的事实已经开始。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甲母、甲妻、甲子、甲女应当平均分割继承该房产,即每人取得该房产1/4的份额。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甲母死亡,且甲母生前未放弃继承该房产也未订立遗嘱,故甲母应当从甲处继承的1/4房产份额会转给甲母的继承人,这就是转继承。


那么,甲母的继承人有哪些呢?



首先,甲虽然先于甲母死亡,但甲的子女作为甲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甲继承甲母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甲子和甲女应当平均分割甲母遗产中甲原本有权继承的份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简言之,被继承人的子女(含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里的“直系晚辈血亲”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但不包括继子女。


其次,甲妻在甲去世后精心照顾甲母,符合我国《民法典》“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甲妻是甲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可见,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升格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并行不悖,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尊老爱幼这一良善家风的倡导。


最后,乙作为甲母的继子,由甲母抚养长大,与甲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符合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对“子女”的定义:“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乙也是甲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所述,甲(由两名子女代位继承)、甲妻和乙分别应当取得甲母遗产的1/3,即该房产的1/12份额。




经过学习,这道“烧脑”继承题是不是清晰多了?让我们一起揭晓答案吧:


甲妻除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取得1/4房产份额外,还因升格为甲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取得1/12房产份额,共计1/3房产份额;


甲子和甲女除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各自取得1/4房产份额外,还因代位继承分别取得1/12房产份额的一半,两人最终各分得7/24房产份额;


乙作为甲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取得1/12房产份额。



法官提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虽然容易混淆,但并不难区分。从本质上来看,代位继承是在一次继承中,由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转移至其直系晚辈血亲、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权转移至其子女;转继承其实是发生了两次继承,是因为第二次继承的被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的遗产分割前就去世而造成的。从主体来看,代位继承的权利主体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若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则限于其子女),转继承的权利主体则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其所有合法继承人。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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