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离婚后
拆迁的房子及车位
女方及两个女儿未能分得对应份额
是否有权起诉分割拆迁安置权益
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
共有财产分割案件
一起来了解情况吧
案情回顾
阿霞与阿刚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阿霞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小甜,阿刚携与原配所生子女小发、小荷,重新组成家庭。二人婚后又生育女儿小晴,一家六口共同居住在南丹县某镇一栋自建房屋内。
2018年,案涉自建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根据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本次安置按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住房安置面积,同时给予地下车位一个的拆迁奖励。该家庭户本次拆迁共获两套安置商品房:一套面积86.9平方米,登记在阿刚、阿霞二人名下;另一套面积96.39平方米,登记在阿刚儿子小发名下,其中74.49平方米为政策核定的安置面积,22.08平方米系小发个人出资购买。
2022年10月,阿霞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小晴随阿霞生活。但调解离婚时,双方未对拆迁安置房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阿霞、小甜、小晴母女三人多次协商分割拆迁安置权益未果,遂将阿刚、小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两套安置房及配套车位的对应权益。
争议焦点
案涉安置房及车位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离婚后阿霞母女三人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案涉安置权益?
家庭成员个人出资增购的面积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明确载明,被安置人为阿刚、阿霞、小发、小荷、小甜、小晴六人。安置房屋及车位系依据家庭户籍人口数量取得,属于六人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各共有人享有平等份额。
关于小发名下房屋中个人出资增购的22.08平方米,法院认定该部分面积及对应增值属小发个人财产,不纳入家庭共有范围参与分割。
考虑到两套安置房已由阿刚、小发装修并长期居住使用,房屋产权登记状态已稳定多年,为避免强行实物分割打破现有稳定物权秩序、引发新的家庭矛盾,法院未采取实物均分的分割方式,而是通过核算每名被安置人专属安置份额、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纠纷。
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不动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结合装修贡献与市场自然增值的合理区分,法院最终判决:阿刚向阿霞、小晴、小甜每人支付房屋及车位折价款53507.67元;小发向三人每人支付房屋折价款35899.91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1.按人头安置的拆迁房,属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安置标准的拆迁安置房,所有登记在册的被安置人均享有相应份额,该财产性质为家庭共同共有,不可简单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需严格按照安置人口人数核定个人专属权益。
2.离婚不影响安置权益的分割请求权。 夫妻协议离婚时未处理的安置房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离婚后其他共有人仍可依据共有关系单独提起析产诉讼。
3.个人出资增购部分不纳入共有分割。安置过程中家庭成员以个人资金额外购买超出安置标准的面积,该部分面积及对应的价值增值,属于出资者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家庭共有财产范围。
4.尊重已形成的物权秩序,以折价补偿替代实物分割。 安置房已完成产权登记并长期稳定使用的,法院通常会考量各方居住现状和物权公示状态,倾向于由多占份额方以折价款方式补偿份额不足方,避免强行实物分割引发新的矛盾。
5.拆迁奖励同属安置权益,一并处理。搬迁奖励、装修奖励及配套车位等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各项财产利益,均属于安置权益的组成部分,分割时应统一纳入核算。
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核心在于准确界定财产性质与权利人范围
即便夫妻已经离婚
只要安置权益未作处理
被安置人的共有份额依然受法律保护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权利意识
及时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南丹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