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小朱(化名)入职技术公司(化名)担任销售,双方签有 《销售任务书》,约定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对应季度合同毛利任务的80%,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后技术公司以小朱严重违反《销售任务书》的约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技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技术公司支付小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470元。
技术公司诉称,因小朱违反公司与其签署《销售任务书》的约定,未完成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销售任务,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小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小朱辩称,技术公司以严重违反销售任务书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朱于2022年10月入职技术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底薪20000元、餐补每日15元。2024年2月双方签署《销售任务书》,约定有效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考核指标中合同毛利任务一项的指标为360万元,其中一季度36万元、二季度累计108万元、三季度累计252万元、四季度累计360万元,并约定若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对应季度合同毛利任务的80%,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朱2024年第一季度签订合同额为49万元,第二季度无业绩。2024年7月技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小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销售任务书》的约定。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做了列举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条件,该约定因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本案中,根据解除通知书的记载,技术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并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技术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小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宣判后,技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约定突破法律限制,额外增设解除条件。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通过签订业绩任务书、目标责任书等形式,约定“未完成任务即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类约定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若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工作、不能完成任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方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直接以“未完成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 官 提 醒
用人单位在开展业绩考核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即便设定了业绩目标,也不得直接将“未完成业绩”约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当劳动者出现未完成业绩的情况时,需先核实其是否确实不能胜任当前岗位,再依照法定程序处理,避免因解除程序违法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若遭遇此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