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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更换”实则“维修”,商家构成欺诈吗?

发布者:王久成2026年04月01日1人看过举报


车辆出事故送修

保险公司核定更换配件

车主提车后发现

汽修店偷梁换柱

该换的配件没换

车主应该如何维权

法院又该如何审理

......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张先生名下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核定需要更换配件7项、维修3项,定损金额近1.6万元。随后,张先生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保险公司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商家。可车辆修好后,张先生发现维修质量存在问题,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汽修公司诉至法院。 张先生要求退还修车款、支付三倍赔偿并承担鉴定、拆解费用。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指示向被保险人推荐符合条件的汽修厂,在收取维修费用后,汽修厂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进行维修,此案涉车辆经过鉴定,定损清单中应更换配件为7项,但鉴定结果显示只有一项更换为原厂配件,其余6项均只做了简单维修,未按约定全部更换。因此,被保险人并未获得同等价值的维修服务与维修品质。

商家未按约定更换配件构成欺诈,应退还未实际更换配件的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鉴定费、拆解费系因商家欺诈及不诚信诉讼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也应由商家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汽车修理费、鉴定费和拆解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机动车维修纠纷中,保险公司与车主系保险合同关系,其向汽修公司支付维修费的行为系代车主履行付款义务,修理合同主体仍为车主与汽修公司,车主具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汽修行业中,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偷工减料、以修代换都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这起判决既维护了车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汽修行业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天津电视台、天津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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