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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必然免除?

发布者:王久成2026年03月17日3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某银行与借款人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孙某某因病去世,共欠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余万元。该笔借款由孙某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被告周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某银行起诉要求孙某某的继承人张某、孙某、宋某在继承孙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孙某某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孙某、宋某虽然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抵押房产现由孙某、宋某两人实际居住,张某在孙某某去世后领取了孙某某的企业年金、保险金等。张某提交的公证书仅表明放弃了对案涉抵押房产的继承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放弃了对借款人孙某某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故上述三被告在未将借款人孙某某遗产交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前,仍应在其管理和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的借款本息负清偿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人死亡之后,全部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对处分自己权益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的情况。若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不积极清偿债务甚至损坏、转移遗产的后果。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易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诉讼中时常处于模糊或难以查清的状态,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落空;二是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是否必然免除其责任。
对于遗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然可以直接成为遗产管理人,但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全部继承人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就自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消灭了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放弃继承的全部继承人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继承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依然系遗产管理人,仍需要承担在遗产范围内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因此,法院应当对放弃继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同时查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的处理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博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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