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伙同父亲邵某、母亲韩某某,于2017年至2023年间,委托印刷厂印刷盗版图书共计1500余万册,后向图书批发市场或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起获图书56万余册。
法院认为,邵某某、邵某、韩某某法治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图书印刷完成即为既遂,不以是否卖出为判断标准。鉴于邵某某为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退缴钱款,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500万元。邵某、韩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邵某退缴钱款,故法院依法对邵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对韩某某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