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越来越多人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生活中,也有不少人会将信用卡借给亲戚、朋友、同事等使用。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相应的还款责任又应由谁承担?
小王和小张是多年好友,2016年,小张因资金紧张向小王借款,但小王并没有多余存款出借。小张提出想借用小王的信用卡使用,出于面子,小王同意了小张的请求并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直到2022年夏天,小张已经使用小王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了8万余元,但并未按时还款。期间,小王不断收到银行的催款信息,遂百般催促小张尽快还款,但小张仍未予清偿。2024年年初,小王担心出现征信问题,向银行清偿了全部款项,并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在信用额度范围内透支小额现金的一种金融工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小王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小张,其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才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故小王将信用卡出借给小张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与小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小张借用的信用卡,透支款8万余元已由小王还清,该款项应由小张向小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