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王某是一名资深程序员,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薪6万多元。上班期间,王某每天上下班打卡,工作时长均超过了8个小时。2022年底,公司和王某协商解约,在双方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未果时,王某突然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在震惊之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仲裁支持了王某除加班费外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主张,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工作时间8:30-17:30,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是9:00-18:00。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在员工出现违纪时进行告知,但不代表公司放弃了处罚员工的权利,公司出于对员工的感情一时没有处理,不代表接受或默认了员工的违纪行为,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多次迟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考勤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某辩称,他自入职起每日上下班都会打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王某同时指出,公司从未向他送达过《考勤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过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他每月实际工作时长都超出了公司述称的朝九晚六。公司也从未对他“迟到”的行为进行过提示或告知,更没有以迟到旷工为由扣罚其工资或奖金。此外,作为团队的负责人,据王某掌握的其所在团队其他几名员工的考勤打卡和工资发放记录,其他人的上下班打卡时间与其相似,也没有因迟到扣罚过工资或被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