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公司丢失档案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法院:赔偿损失!

发布者:王久成2024年03月29日64人看过举报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丢失劳动者档案而引起的纠纷。


01

 基本案情

刘某起初在A公司工作,后来集体转入B公司处工作,直至退休。刘某的档案也随着工作变动由B公司保管。刘某在办理退休时发现B公司将自己的档案遗失,刘某因此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领取退休金。刘某要求B公司赔偿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双方对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刘某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然而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B公司提走了自己的档案,导致其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应向其赔偿因丢失档案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

B公司认为,个人档案材料与劳动者享受养老待遇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办理退休手续、确定养老待遇等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范畴,本案中,刘某未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并非由于B公司或人事档案原因造成,赔偿责任也不应当由B公司承担。而刘某未开立过社保账户,故即使人事档案没丢,也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02

审理结果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在转移刘某人事档案时,其员工提走了刘某人事档案,并将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社会保险等的必备材料,刘某个人档案的丢失势必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刘某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使刘某预期可得经济利益受损,B公司作为A公司的出资主管单位和清算义务主体,其将档案丢失,应赔偿刘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刘某主张的因丢失档案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法院综合确定应为100000元。

判决书作出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档案负有妥善保管并依法移转的义务,其应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上述义务。由于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员工档案丢失、无法找到,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员工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 王久成
  • 13910233899
  • 1110120********45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93号院万达广场9号楼616室
  • 11年(优于66.78%的律所) 入驻华律
  • 53次(优于97.24%的律所) 用户采纳
  • 100次(优于98.88%的律所) 用户点赞
  • 32236分(优于98.66%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2306篇(优于79.19%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