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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处除三害》:“邪教”洗脑背后的真相

发布者:王久成2024年03月28日69人看过举报


什么是邪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邪教组织作出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电影中,新心灵舍有无数可怕邪教的影子,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是世界公认的邪教组织的六大共同特征。让世人认清邪教的危害,也是该部电影的主旨之一。


影片主人公陈桂林当下正遭受生活的重创:背负命案被警方通缉、唯一的亲人去世、误以为自己罹患绝症命不久矣……当他来到影片中的邪教组织时,看到的是这里的成员穿着统一的服饰,过着与世隔绝的集体生活。组织头目被称为“尊者”,是个看似慈眉善目的中年男性,坐在自己的巨幅画像之下给信徒“讲道”,有种不怒自威的权威和压迫感。


影片中,“尊者”为蛊惑人心,事先在陈桂林的饭菜里下毒,导致陈桂林大吐黑水,然后“尊者”又假惺惺出手“拯救”,骗陈桂林是“身体里有不干净的东西”。此后,又有一位女信徒说自己曾是癌症末期患者,但在“尊者”的“开悟”下奇迹般地康复了,现在可以不打针不吃药。面对“尊者”伪善的“关怀”和能治愈绝症的“神迹”,陈桂林动心了。


事实上,宣称信教能“治病消灾保平安”是邪教蛊惑人心、拉人入教的惯用伎俩,致使一些信徒误信歪理邪说结果有病不医、延误病情、致死致残。


陈桂林加入后被要求放弃所有财物,称之为要抛下对世俗之物的所有牵挂,甚至连他唯一至亲——奶奶的遗物都不能留下。但他渐渐发现了这个组织背后的阴谋和真相:道貌岸然的“尊者”正是通缉令上血债累累的林禄和,他隐姓埋名摇身一变成了邪教组织头目,披着伪善的外衣装神弄鬼,用歪理邪说对信徒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借此大肆敛财,在奢华的“地下宫殿”花天酒地。而那个声称被他治好癌症的女信徒,真实身份是他的情妇,压根没病。


现实中,邪教组织也极尽诳骗信徒之能事疯狂敛财。如“全能神”邪教组织主要通过收取“奉献款”,向信徒兜售其非法印制的书籍、音像制品、标志物、宣传品等方式聚敛钱财。该邪教一方面向信徒表示收取“奉献款”等是为了“尽本分”,是作为“预备善行”,捐多捐少完全自愿;另一方面又宣称“没有善行的人就是没有人性,与魔鬼撒旦没有什么区别。当灾难来临的时候,那些尽本分太少或者没有尽本分的人,都要受到应得的惩罚。”以此迫使信徒献出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许多信徒甚至献出了毕生的积蓄。


影片中,该组织逼迫一位女信徒行凶杀人的场景触目惊心。不堪重压的女信徒当场自尽,陈桂林被痴迷信徒捅伤活埋,而浑身溅满鲜血的“尊者”却不以为然,继续若无其事地带领其他信徒高唱“圣歌”。


现实中也是如此。一些邪教信徒极度痴迷、走火入魔,认为他们所追随的教主是至高无上的“神”,说出的每一句话、宣扬的每一个“教义”都是神圣不容置疑不可侵犯的,以至于漠视法律法规、人伦道德,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也不以为然。


《周处除三害》影片的高潮,当属陈桂林“血洗礼堂”的场景。重新“杀回来”的陈桂林当众拆穿“尊者”的阴谋并将其“爆头”,本以为邪教组织会树倒猢狲散,没想到却发生了更为荒诞的一幕:林禄和的情妇竟然接过了“尊者”的“衣钵”,在尸体面前带领信徒继续高唱“圣歌”,妄图继续欺世盗名。


被完全洗脑的痴迷者也早已丧失独立思考、分辨是非和行为控制的能力,只是绝对地服从,完全失去了自我。原先象征着权威的“尊者”死了,“尊者”的情妇变成了新的权威。影片的最后,陈桂林接连枪杀那些彻底走火入魔的信徒的情节,被不少网友惊呼“大尺度”。他给了这些人离开的机会,但还是有人执迷不悟,甚至微笑着直面枪口,心甘情愿“以身殉教”。


或许你会觉得这个情节不可思议,但现实中邪教的洗脑威力远比电影更恐怖。


电影《周处除三害》为我们揭开的只是邪教罪行的冰山一角。事实上,邪教离我们并不遥远,它的危害也远不止影片中呈现的那一些。如何免受邪教之害?从自身来说,唯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时刻紧绷防范之弦,多了解反邪教知识,才能做到及时辨别、远离危险。




检察官提醒



1.加入邪教组织可能面对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邪教组织教唆其成员自杀或者杀人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杀人,教唆者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而,不论邪教头目教唆教徒杀死陈桂林抑或杀死教徒自己,其都能够成立故意杀人罪。

3.以净化心灵为由,要求信徒上交全部财物,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采取诈骗的方法敛取钱财的,则会另行构成诈骗罪,按照诈骗罪量刑。

4.认真悔过愿意退出邪教组织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崇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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