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娟原是夫妻,婚后不久,小明与姐姐阿穗看中了广州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遂约定合资购房。二人支付了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合同》约定,小明和阿穗向银行贷款24万元,贷款期限为22年,月供金额为1460元,每月从姐姐阿穗的银行账户内自动扣款。
买房后的第六年,小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小娟小明二人离婚。
离婚后不久,小娟又将小明及阿穗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最终,法院根据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以及购房时小明的婚姻状况,判决案涉房屋由姐姐阿穗享有64.32%产权,小明和小娟各享有17.84%的产权。判决生效后,各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现阿穗将小娟诉至法院。阿穗认为,案涉房产是她与弟弟小明合资购买的,购房贷款也应由她与弟弟小明共同偿还,但弟弟从未支付过。如今小娟根据法院判决获得了弟弟小明原35.68%房产份额的一半,那小娟也理应与小明共同分担房贷份额的一半。据此,阿穗将小娟诉至法院,要求小娟支付银行贷款6.2万余元。
小娟辩称,案涉房屋在她与小明离婚前就已提前还贷,还清全部房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