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员工李某申请辞职。2021年4月,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它各类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内容仅落款签字处的“李某”为手写,其余均为打印字体。
随后,李某发现A公司没有按照惯例,于2021年12月底支付其2020年的绩效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度绩效工资7万余元。
在庭审中,李某表示,其认为A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格式从未更改过。新单位入职需要离职证明,其为了尽快入职,才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
A公司辩称,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书面确认了双方关于劳动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项事项均已全部结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