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大部分是基于股东之间存在信任关系为基础,若信任基础消失了,那么合作的基础也荡然无存。若股东矛盾长期积累,或将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各股东的投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引发诉讼的不利后果。所以,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退出公司。而股东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或者说方法。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情形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不包括投弃权票的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