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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停车位上停车遭遇高空抛物,责任该如何划分?

发布者:王久成2023年03月10日292人看过举报


高空抛物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

同时也严重威胁着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个人财产因高空坠物受损

又查不到具体侵权人

这赔偿该怎么算呢?


案 件 快 报

 张某是某小区3号楼102号的住户,郑某、高某、齐某、胡某和田某、吴某分别为同楼另一侧201号至601号房屋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

 2021年1月,张某报警称其名下汽车在102号房屋护栏外被人高空抛物砸坏。结合停车位置、车顶被砸位置以及101号房屋一侧二至六层阳台护栏的位置关系,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限定在101号房屋一侧的二至六层较为合理。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查到具体侵权人。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高某、齐某、胡某和田某、吴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等。


案件受理后

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案涉地点实地调查

并向公安机关调取

掉落物残片、现场照片、走访录像等证据

此外,告知各方当事人

应积极提供见证人、监控录像等证据线索

以便确定实际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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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201号至601号房屋住户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停车位置不属于物业规划停车位
 同时,各被告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的车辆系在案涉楼下被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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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案发当日的天气状况、掉落物在车顶和周围形成的痕迹、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张某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存在高度可能性

 六层住户吴某提供的证据已证明其自2020年7月至今不在此居住,且其阳台护栏底部和下部均安装有一定高度的铁丝网,故应当排除其存在抛物、坠物的可能性,吴某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将案涉车辆紧贴一楼阳台外侧停放,该位置并非物业公司规划的停车位,且在本次事故之前,相同位置已发生过物品掉落的情况,张某在明知存在物品掉落风险的情况下,仍长期在此停放车辆,故应对本次车辆受损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事发地无监控设备,这也是本案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的重要原因。同时张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其规划车位,但其亦未加以制止和管理,其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失职
最终法院判决
张某承担30%的责任
201号至501号住户各自
承担10%的补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写字楼、住宅区、酒店式公寓等各类楼盘的正常秩序,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法典》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注意采取相应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对化解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顽疾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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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ND

来源:南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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