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公司是以销售奢侈品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对客户诚信是其长久的生财之道。张某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
张某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
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