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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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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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

发布者:张元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32人看过

浅议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地位,对有效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取得长足发展。律师以自身特有的价值角色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法律意识,防范滥用职权,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中国社会民主法治文明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不仅是律师业健康、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战略、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

一、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价值探讨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必须的公正性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正因其具备了公正性的价值特质才能被人民所信赖,从而成为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既然司法的公正性是司法发挥其社会功能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因此,如何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就成为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除了需要司法的独立作为前提条件外,即不受任何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涉,唯法律至上,司法的公正更需要一种独立的力量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唯有相互制衡的力量,才能在双方冲突和矛盾中产生公正的效果。

律师作为民间的法律维权者,其工作始终离不开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如果律师作为民间权利代言者,始终处于从属和屈从的地位,那么,人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更不会产生公正的司法。因此,扩大律师权利,提高律师法律地位,构建良好的法律执业环境,是充分发挥律师社会价值,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公权力滥用,有效对抗强权,保障人民权利,制衡滥权,从而为公正司法形成坚实的制衡机制,对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1、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我国现行的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存于法律服务市场,并存的两种执业者在知识层次,门槛准入,能力操守及税收管理上存在巨大差别,但执业领域却基本相似,均以律师自称,造成鱼目混珠,层次不齐、无序竞争,秩序混乱,与法律执业的严肃性极不相称,影响败坏了法律服务质量和律师良好的社会声誉。

2、没有建立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律师健康成长机制。

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出现了管理和干预过多而关心与促进不够的境况,律师普遍无归属感,尤其新执业律师成长艰难。获取法律执业资格而真正有志于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人员难以稳定有序扩大,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法治社会需要极不适应。难以形成规模大,专业分工强,领域全面、有生机创新的律师行业,难以与国外同行竞争。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简单的将律师看成自己的对立面,而看不到法律人共同体在不同角度上追求客观公正的统一性。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律师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造成了刑事辩护律师逐年下降,冤家错案时有发生的可怕局面。

4、律师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作为民间维权代言者的律师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执业阻力和成本增大。舆论导向缺乏正面宣传,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充分发挥其社会角色,带动公民意识觉醒,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

5、律师参政、议政,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与民主法治进程的社会需要不相适应。

三、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构想

1、律师执业内环境的优化,重点在于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律师业通过树立核心价值理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整合法律服务力量,提高执业队伍素质,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发展潜力,营造一个和谐、进取的内环境。这是繁荣律师业的内因,也是净化律师执业环境的条件之一。

2、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是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

首先,在制度架构和设计中,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不受任何个人,组成,团体的干涉,执法者唯法律至上。唯有如此律师的参与才可以真正体现到司法过程当中,实现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价值导向,而不受任何外来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其次,扩大律师权利和提高律师地位,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它与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完全一致。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与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统一体。律师执业实际上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是捍卫司法人权、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正义之举。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同司法机关交往互动的过程,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主要就是优化司法环境,而优化司法环境的核心就是改革司法体制,架构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机制的基础上实现全社的公平和正义。公正司法需要代表民间权利的律师与公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这将有赖于律师权利扩大、地位的提高以及律师业的进一步壮大和积极介入,而律师业的壮大又会促进整个法治环境的优化。从而在相互制衡的机制下产生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执业环境,有效地推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效果。

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始终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以委托人利益为归属,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保障“私权”、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正是因为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同时又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圆熟的人际沟通能力,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诸多力量中,律师以其与公权力的天然对抗性,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起制衡机制,从而成为制约和防范公权滥用的主体性力量,发挥着抑制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独立的、不可取代的作用,成为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结果。

3、积极吸收优秀律师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推进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战略实现。

总之,律师的地位与律师业的兴衰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为了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实现依法治国战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扩大律师权利,尊重律师权利,构建和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和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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