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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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某殴打他人致左眼重伤2级

发布者:张康祥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7日|分类:暴力犯罪 |3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某,94年生,绰号:天赐,初中文化,湖北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9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96年生,绰号:泽文,初中文化,贵州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7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323日临晨,李某(已判)至黎某出租房门口,因醉酒认错房门持续敲打黎某家门,吓得黎某打电话向亲戚洪某求助,随后洪某两兄弟到场与李某发生冲突,后李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让其集结人员到现场帮忙,被告人王某集结到但某男,郑某男(均已判),刘某男(刑拘在逃)和被告人高某。但某电话联系李某确认位置后带着被告人高某和但某,郑某,刘某到现场,醉酒李某向被告人指出被黎某亲戚洪某两兄弟殴打。于是被告人高某等四人随即殴打洪某两兄弟至弟弟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左眼球受伤至轻伤二级,左眼球受伤可会遗留左眼视盲后遗症。须临床持续治疗并复检充分鉴定。20179月,经过半年恢复与治疗,洪某弟弟左眼视力无光感(左眼盲目5级),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王某于20179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某于20177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王某与被害人洪某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48000元,并取得谅解。

律师点评:

案件所诉属实,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提供陈述,被告供述和辩解,侦察记录,人物辨认记录等齐全,被告人王某,高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属实,被告王某,高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诉自己罪行,依法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侦查阶段刑拘后取保,法院阶段又被逮捕收押。法院阶段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经了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纠集四个同案犯结伙殴打他人,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辩护人从证据的角度结合心理学的知识剖析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故意心态,从刑法“疑罪从无、疑罪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事先和被告人及家属声明无罪辩护只是为了尽可能的争取从轻处理)。最终法院“迫于压力”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之前同案犯均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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