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勇
辩护人:李思瀚,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类型:盗窃罪
庭审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9)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勇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案情:
2018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勇在成都市金牛区爱民路1XX号3栋X单元6楼与被害人王某静因感情纠纷扣押其手机,后在王某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短信验证的方式修改王某静支付宝账号密码,转走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的5780元及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20050元到自己个人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何某勇于2018年12月27日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勇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
接到何某勇家人的委托后,宪恒律所立即指派专业刑事辩护律所李思瀚为何某勇的辩护人。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李思瀚律师随后成功为何某勇办理了取保候审,退还被害人王某静所有赃物,多次与被害人沟通,最终成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为后续开庭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在庭上,李思瀚律师提出:
1. 本案因被告人何某勇与被害人王某静之间的感情纠纷继而产生的经济纠纷所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勇已经退还被害人王某静所有赃款并获得其谅解,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低;
2. 被告人何某勇是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言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3. 被告人何某勇处于离异状态,有一个4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且自身患疾病无法收监而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李思瀚律师的极力辩护,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李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何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