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3年12月被公安机关拘留。于某某的近亲属委托贾学德律师为于某某辩护。贾学德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办案的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尤其是与于某某的近亲属交流后,贾学德律师认为于某某虽然参与了组织卖淫集团的团伙犯罪,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于某某并没有起到主要的作用,应当是辅助的作用,于某某的涉嫌罪名应当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贾学德律师及时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沟通协调,建议将于某某的罪名由组织卖淫罪改为较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贾学德律师的建议被接受,由公安机关开始时的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改变为较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这样,法院就按照较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审理。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于某某积极配合,认罪悔罪。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中,于某某的判决最轻,其他同伙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或10年不等。于某某及其近亲属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对贾学德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