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平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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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认定与执行(访谈录)

发布者:杜平实习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93人看过

【案例】

谈到离婚纠纷,无非就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但是有多少对夫妻正是为了争夺财产对簿公堂。面对此类纠纷首先我们要解决的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又应该归为个人财产?离婚财产的执行又是怎样的等一系列的问题。

1、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婚姻家庭资深专家杜平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杜律师,您好!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夫妻财产的认定与执行,首先由杜平律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我国婚姻法是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

杜律师:

大家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中有些情形还存在着很大争议。简单来讲,夫妻共同财产大致有以下几类:

第一,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稿费等;

第二,夫妻双方婚后获得因继承或者受赠获得的财产,但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第三,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如租金、炒股所得、投资收益;

第四,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比如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有可能是按份共有,也可能是共同共有;

第五,婚后所负的共同债务,属于消极共同财产。

2、通过杜律师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婚后哪些收益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 婚后个人财产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延续?

杜律师: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一方婚后取得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非投资性收益,主要有:天然孳息,如一方拥有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自然增值,如房产、土地本身的增值。

3、现在有很多父母为子女在婚前或者婚后买房或者参与买房,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来认定这些房产的归属?

杜律师:父母买房或者参与买房的情况在现实中非常普遍,纠纷也非常多。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父母在子女婚前出全资买房,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个人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房产证为主要证据,其他如协议、录音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处理方式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部认定为共同财产,一种意见认为扣除父母出资部分由该方子女享有,余额由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当然为双方共有。

第四,婚后由双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名下当然为双方共有。

第五,一方父母出全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共有。

4、房产在夫妻财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杜律师你能不能再为我们讲讲夫妻购买房产的产权和离婚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

杜律师:咱们还是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一是一方婚前签约,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时判决给登记一方所有,登记方给对方补偿,补偿额为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若房产贬值,至少支付对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

二是婚前签约,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

三是婚后签约、付款、还贷,登记于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这种情况很少见。

5、关于在婚内向所谓的“小三”赠与的问题

杜律师:现在全国各地法院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赠与的处理有较大分歧,当然这不仅限于向“小三”的赠与,还包括其他诸如朋友、亲戚甚至父母。现在主流的观点和做法是:

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如果是小额赠与,可以视为因日常生活、共同经营所需而进行的财产处分,无需夫妻另一方同意,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是大额赠与,夫妻一方无权自行处分,尚未交付的,法院不会保护,已经交付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追回已经交付的财产。

6、再者,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关于孩子抚养费另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应如何执行?

杜律师:这种执行本质上是以金钱财产作为标的的普通执行案件,当然可以采取与其他案件相同的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协助执行等措施。当然,实际抚养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对方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完毕到期抚养费之前,暂时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7、最后,您执业多年以来也代理了无数的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案件,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具体径路有哪些?

杜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期间双方还可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没有什么区别。我在这里重点讲一讲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问题。

现实中存在很多夫妻一方在外借款或者因经营而欠债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为债务人离婚或者利用配偶的名义将财产转移?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

第一,在起诉时就将夫妻双方一并起诉,以求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夫妻双方为共同或者连带付款义务人;

第二,因某种原因未能将夫妻另一方一并起诉的,在执行申请时一定要将夫妻另一方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此时,法院会通知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夫妻不提出异议,则按申请执行;如果提出异议,则进行听证。听证后能查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按申请执行;不能查实或者查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只执行一方财产。债务权人就此可以另案起诉夫妻另一方。

6、非常感谢杜律师的详细解答,那么,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杜律师:夫妻之间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很少以书面形式记载双方真实意思,家庭成员之间亦是以口头协议为主要表意形式。夫妻财产的认定和执行问题往往因为缺乏具体、明确、合乎法律规定的书面证据而变得复杂。因此,建议大家在家庭生活中,对于比较重大的协议事项,尽量以书面形式确定协商内容,尤其是诸如房产证、遗嘱、借条等凭证,以免今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查。

在此,也祝各位朋友家庭幸福、生活美满。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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